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对考试违规与作弊行为的认定与处理,维护考试的公平、公正,保障学生和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及《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教务处负责学校考试组织工作的管理与监督,承办国家教育考试的有关考试的具体实施,依据本办法,负责对考试违规行为进行认定。
第二章 违规行为的认定
第三条 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
(一)携带必备的文具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未将这些物品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三)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四)在考试过程中左顾右盼、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手势的;
(五)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六)将试卷、答案(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未经考场工作人员同意带出考场的;
(七)用规定以外的笔、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八)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第四条 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
(一)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二)在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设备的;
(三)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
(四)故意销毁试卷、答案或者考试材料的;
(五)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六)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第五条 教务处、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或者在考试结束后发现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相关的考生实施了考试作弊行为:
(一)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和考试成绩的;
(二)评卷过程中被发现同一科目同一考场有两份以上(含两份)答卷答案雷同的;
(三)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控的;
(四)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查实的;
第三章 违规作弊行为认定程序
第六条 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发现考生实施本办法第三条、第四条所列考试违纪、作弊行为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并如实记录;对考生用于作弊的材料、工具等,应予暂扣。考试工作人员应当向违规作弊考生告知违规记录的内容,对暂扣的考生物品应填写收据。
第四章 对违规作弊行为的处理
第七条 对于按照第三条规定认定为考试违纪的学生给予口头批评或通报批评。情节严重者给予警告处分。
第八条 对于按照以上第四条和第五条规定认定为考试作弊的学生该科成绩以零分计,不得补考必须交费重修并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的处分。
第五章 其它
第九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实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