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实验室的建设和管理,保证实验教学的质量,充分发挥实验室在教学和科研中的作用,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实验室的建设,要从实际出发,统筹规划,合理设置。要做到建筑设施、仪器设备、技术队伍与科学管理协调发展,努力提高投资效益。
第三条 实验室是从事实验教学、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社会服务的教学或科研实体。
第四条 实验室必须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保证完成实验教学任务,积极进行实验教学改革,不断提高实验教学水平,努力开展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工作。
二、 任务
第五条 根据教学培养计划研究和制定实验教学设施计划,完善实验指导书、实验教材等教学资料,安排实验指导人员,保证完成实验教学任务。
第六条 努力提高实验教学质量。实验室应当及时吸收科研和教学的最新成果,研究和开发先进、新颖的实验技术,更新实验内容,改革教学方法,培养学生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严谨的科学态度和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与素质。
第七条 实验室在保证完成教学或科研的前提下,发挥自己的优势,积极开展社会服务,开展学术、技术交流活动。
第八条 完成仪器设备的管理、维修、计量及标定工作,使设备仪器经常处于最佳状态,积极开展实验装置的研究。
第九条 建立健全实验室工作制度,使各项工作有章可循,优化实验室环境。
第十条 加强实验人员的培训和管理,使实验室人员成为实验室工作的多面手,适应实验室发展的新要求。
三、 建设
第十一条 实验室的设置,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有稳定的学科发展方向和饱满的实验教学或科研任务;
(2)有符合实验工作要求的用房、设施及环境;
(3)有足够数量、配套的仪器设备;
(4)有合格的实验室主任和一定数量的专职工作人员;
(5)有科学的工作规范和完善的管理制度。
第十二条 实验室建设、调整与撤销,必须经系及学校正式批准。
第十三条 实验室的建设与发展规划,要纳入系和学校的总体规划,充分考虑环境、设施、仪器设备、人员结构、经费投入等配套因素,制定近期和中、长期规则,坚持当前和长远相结合,需要和可能相结合的原则,有计划、有重点的进行。
四、 管理
第十四条 实验室要严格按照国家的相关法规和制度,定期检查防火、防爆、防盗、防事故的落实情况。对师生经常开展安全教育,切实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
第十五条 实验室仪器设备和材料、低值易耗品等物质的管理,按照有关规章制度执行。
第十六条 实验室要科学管理,完善各项规章制度。要利用计算机等现代化手段,对实验室的工作、人员、物质、经费等信息进行记录、统计和分析,及时向电子工程系和学校提供准确数据。
五、 人员
第十七条 实验室工作人员是学院教学、科研的重要组成部分,要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树立全心全意为教学、科研服务的思想,努力钻研实验技术和管理业务,为实验室建设作贡献。
第十八条 实验室工作人员包括:实验室主任,实验教师,实验技术人员。各类人员要有明确的职责,要热爱本职工作,同时做到团结协作,积极完成各项任务。
第十九条 实验室各类人员的聘任工作由系和学院共同聘任。
六、 附则
第二十条 本条例由电子工程系与实验室领导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条例从发布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