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全面提高教学质量,减少教学工作中各种事故的出现,并使事故一旦出现时得到严肃、妥善的处理,特制定我校教学事故认定和处理办法。
一、教学事故分类与等级
教学事故可分为五大类共五十二种,即A课堂,B作业、C考试、D教学管理、E后勤保障。事故依程度分为三级,一级(重大事故)、二级(较大事故)、三级(一般性事故)。
一学年内累计二次三级责任事故等同于一次二级责任事故;一学年内累计两次二级责任事故等同于一次一级事故;依此类推。
二、教学事故的认定及处分
教学事故可由发现人、知情人向教务处督导室报告。教务处督导室一周内查实后按一次一表的方式做好记录,并报事故裁定人核准后,于一周内将事故认定书通知责任人及其所在部门。
事故记录表和认定书应明确列出责任人(一人或多人),不得以部门集体代替。领导对本部门事故故意隐瞒者,或教学检查人员对执勤中发现的事故拖延不报或有意隐瞒者,应列为责任人。凡涉及某一管理工作出现的事故,该项工作的领导者及事故的当事人均应列为事故责任人。
教学事故及事故等级依照《澳门精准大全教学事故分类与等级界定表》进行认定和区分。一级教学事故由院长核定,二级教学事故由分管院长核定,三级事故由教务处处长核定。事故责任处分由有关部门依据事故认定结果及本办法有关条文负责实施。有关教学事故的档案记载应一式二份。分别由教务处,督导室和事故责任人所在单位办公室存档。
对于构成一次三级教学事故责任者,予以记载并在系(部)或部门范围内通报;对于构成一次二级教学事故(累计等同)责任者,予以全院通报;对于构成一次一级教学事故(累计等同)责任者,予以全院通报并推迟其评聘高一级职称(职务)时间一年;一学年内累计构成两次以上一级教学事故(累计等同)的责任者,将视情况分别予以降级(职)、调离教学工作岗位直至解聘,并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凡构成教学事故的责任人,都应依照其事故等级,相应对其施行扣减学年教学工作量或扣发年度工作奖金的处罚,一级教学事故责任者扣减30%;二级事故责任者扣减20%;三级事故责任者扣减10%。
如累计达到等同于高一等级事故者,应执行其所等同的事故等级的处罚,对其已实行累计的事故只予记载,不作重复处罚。
三、申诉和仲裁
教学事故的责任人,举报人、知情人或调查人员如认为事故认定结果与事实不符,或事故责任处分不当,可在教学事故认定书下达后十日内向院教学工作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或书面提请复议。教学工作委员会每学期举行一次教学事故听证会,通知本学期内教学事故责任人(申诉人)或提请复议人到会申述,并进行复议和仲裁。教学工作委员会仲裁为最终裁定。
四,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计划内全日制学生的教学活动、教学管理以及与教学活动直接相关的后勤保障。本办法未尽的教学事故,可参照本办法认定其事故的类别,等级和责任人,并根据本办法有关条文施行处分。